轉:豫建設標〔2016〕48號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道路揚塵污染防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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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河南省工程
建設標準《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及道路揚塵污染防治標準(試行)》的通知
豫建設標〔2016〕48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堅決打贏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和《河南省治理揚塵污染攻堅戰實施方案》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治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我廳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編制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道路揚塵污染防治標準(試行)》,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道路揚塵污染防治標準(試行)》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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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道路
揚塵污染防治標準
(試行)
Standard for dust pollution control in urban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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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建設標準
前 言
本標準共8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通用要求;5、施工降塵措施;6、消納場、垃圾填埋場;7、城區道路降塵;8、揚塵防治信息化。
本標準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河南省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各單位在試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反饋至河南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地址:鄭州市豐樂路4號;郵政編碼:450053;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電話:0371-63824271)。
目 次
1 總則
1.0.2 本標準適用于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施工現場,以及待建場地、建筑垃圾消納場、生活垃圾無害化填埋場、城區道路揚塵的防治和管理。
1.0.3 揚塵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除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及河南省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揚塵 dust
指地表松散顆粒物質在外力作用下進入到環境空氣中形成的一定粒徑范圍的空氣顆粒物。
2.0.2 揚塵防治 dust control
通過采取管理、組織、經濟和技術措施,有效預防揚塵污染發生。
2.0.3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trash
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2.0.4 待建場地 Site to be build
已取得施工許可,暫未開工的施工工地。
2.0.5 圍擋 fence
為了將場地與外部環境隔離,使其成為相對封閉空間所采用的隔離物,包括砌體式圍墻、裝配式圍擋等。
2.0.6 易揚塵材料 dust material
容易產生揚塵的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細顆粒建筑材料等。
2.0.7 防塵網 Dust suppression net
覆蓋于散料物堆體、裸露場地等表面,用于防治揚塵的網具。防塵網宜為綠色,續燃、陰燃時間不應大于4s,采用密目網時目數不應小于800目/100cm²,采用遮陽網時不應少于3針。
2.0.8 密目式安全網 Dense mesh safety net
安裝于建筑工程外立面,用來防止人、物墜落,或用來避免、減輕墜落及物擊傷害的網具,可阻擋人員、視線、自然風及失控小物體,具有一定防塵作用。
3 基本規定
3.1 總體要求
3.1.1 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與道路等揚塵防治必須方案完善、措施有效、手續齊全、備案及時、人員落實和監控到位。
3.1.2 施工現場必須做到周邊全部圍擋、土方和散碎物料全部覆蓋、出場車輛全部沖洗干凈、主要場區及道路全部硬化、渣土等車輛全部密閉運輸、拆除工程和土方工程全部濕法作業。
3.1.3 城市建成區施工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漿。暫時未建預拌混凝土和砂漿攪拌站的,以及預拌混凝土、砂漿攪拌站不予供應的特種或少量混凝土、砂漿除外。
3.1.4 揚塵防治設施嚴禁隨意拆除、移動、損壞,其功能受損時應及時恢復。
3.2 揚塵防治責任
3.2.1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承擔工程施工揚塵防治主體責任,監理單位承擔工程施工揚塵防治監理責任。
3.2.2 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應明確施工揚塵防治的目標、具體內容和各方責任。
3.2.3 施工單位依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具體負責施工揚塵的防治工作。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揚塵防治工作負總責;總承包單位進行工程分包的,應明確分包單位揚塵防治工作責任;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做好相關施工活動范圍內的揚塵防治工作??偝邪鼏挝粚Ψ职こ痰膿P塵防治工作承擔連帶責任。
3.2.4工程項目負責人為項目揚塵防治的第一責任人。應建立項目施工揚塵防治管理組織,明確各級管理人員揚塵防治責任,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3.2.5 垃圾消納場和填埋場、待建場地、城區道路等揚塵防治責任由其生產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承擔。
3.2.6 施工單位應按下列規定配備專職揚塵防治管理人員:
1 建筑面積5萬m2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標段)項目不少于1人,5萬m2以上的不應少于2人;
2 工程造價2億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不少于1人,2億元以上的不少于2人;
3 建筑面積5000m2及以下的拆除工程項目不少于1人,5000 m2以上的不少于2人。
3.2.7 揚塵防治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規模,配備足夠的專職保潔人員,負責防治區域范圍內的環境衛生。
3.3 揚塵防治費用
3.3.1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作為不可競爭性費用專項列支, 并及時支付。
3.3.2 施工單位應足額計取并合理使用揚塵污染防治費用、??顚S?。
3.3.3 監理單位應按施工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使用情況。
3.3.4 垃圾消納和填埋、城區道路揚塵防治所產生的費用,納入作業經費。
3.4 揚塵防治專項方案及技術交底
3.4.1 揚塵防治單位應結合項目特點及實際情況,編制揚塵防治專項方案,明確揚塵防治目標、職責、措施等,內容應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方案應經審核、審批,并嚴格按方案組織實施。
3.4.2 應建立揚塵防治逐級技術交底制度,履行交底手續,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3.5.1 揚塵防治單位應在揚塵防治區域出入口醒目位置設置公示牌,明確揚塵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及舉報電話等信息。
3.5.2 揚塵防治區域內應有揚塵防治設施平面布置圖,在易產生揚塵部位設置標識牌,并根據場地和設施變化及時調整。
3.6 揚塵防治教育
3.6.1 揚塵防治單位應建立揚塵防治教育培訓制度。
3.6.2 作業人員上崗前,應組織以國家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為主要內容的揚塵防治入場教育培訓和考核。
3.6.3 各級揚塵防治人員每年應接受不少于1次的揚塵防治教育培訓。
3.6.4 揚塵防治單位應建立揚塵防治教育培訓檔案。
3.7 揚塵防治檢查
3.7.1 揚塵防治單位應建立揚塵防治檢查制度,組織開展日常巡查、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填寫相關檢查記錄。
3.7.2 建設單位應組織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每月對工程項目開展一次揚塵防治綜合檢查。
3.7.3 季節性天氣變化、揚塵污染主要因素變化時,揚塵防治單位應及時進行揚塵防治檢查。
3.7.4 揚塵防治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揚塵污染問題應及時整改。
3.8 揚塵預警響應
3.8.1 揚塵防治單位應編制揚塵預警響應預案,按照大氣重污染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四個預警響應級別,針對揚塵防治特點,采取灑水降塵、局部停工、全面停工等預警響應措施。
3.8.2 當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Ⅱ級(橙色)以上預警或風速達到4級以上時,不得進行土方挖填和轉運、拆除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并對作業面進行覆蓋。
3.9資料管理
3.9.1 揚塵防治單位應做好揚塵防治工作記錄和數據監測記錄,建立完善的揚塵防治管理臺賬。
3.9.2 揚塵防治單位應保存完整的揚塵防治檔案資料。
4 通用要求
4.1圍擋
4.1.1 施工現場應沿周邊連續設置硬質圍擋,不得有間斷、敞開,底邊封閉嚴密,不得有泥漿外漏。
4.1.2 城區主要路段的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應低于2.5m,其它路段的圍擋高度不應低于1.8m;拆除工程應設置全封閉圍擋,圍擋高度不應低于2.5m。
4.1.3 圍擋上部應設置噴淋裝置,保證圍擋噴淋全覆蓋,每組間隔不宜大于4m。
4.1.4 臨時維修、維護、搶修、搶建工程應適當設置臨時圍擋。
4.1.5 圍擋立面應保持干凈、整潔,定時清理。
4.1.6 工程結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現場圍擋。當妨礙施工必須拆除時,應設置臨時圍擋并符合相關要求。
4.1.7 圍擋應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和周邊行人的安全,且牢固、美觀、環保、無破損。
4.2 場地
4.2.1 施工場區的主要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
4.2.2 施工場區的其他道路應采取硬化或磚、焦渣、碎石鋪裝等防塵措施。
4.2.3 施工場區主要道路的硬化宜采用裝配式、定型化可周轉的構件鋪設,道路承載力應滿足車輛行駛和抗壓要求。
4.2.4 生活區、辦公區地面應進行硬化或綠化,優先使用能重復利用的預制磚、板等材料。
4.2.5 施工場區內加工區場地應采用硬化防塵措施。
4.2.6 施工場區內裸露場地應采用防塵網等覆蓋、綠化或固化等揚塵防治措施。
4.2.7 施工現場必須建立灑水清掃制度,專人負責定時對場地進行打掃、灑水、保潔,不得在未實施灑水等措施情況下進行直接清掃,確保場區干凈。
4.3 車輛沖洗
4.3.1 工地車輛出入口應設置車輛自動沖洗裝置。特殊情況下,可采用移動式沖洗設備。車輛沖洗應有專人負責,確保車輛外部、底盤、輪胎處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施工場所車輛出口30 m以內路面上不應有明顯的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揚塵材料,嚴禁車輛帶泥上路。
4.3.2 車輛沖洗裝置沖洗水壓不應小于0.3MPa,沖洗時間不宜少于3min。
4.3.3 車輛沖洗應填寫臺賬,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
4.3.4 車輛沖洗宜采用循環用水,設置沉淀池,沉淀池應做防滲處理,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網,沉淀池、排水溝中積存的污泥應定期清理。
4.3.5 沖洗裝置應從工程開工之日起設置,并保留至工程竣工,對損壞的設備要及時進行維修,保證正常使用。
4.4 物料存放
4.4.1 施工現場嚴禁露天存放砂、石、石灰、粉煤灰等易揚塵材料。
4.4.2 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應存放在庫房內或嚴密遮蓋。砂、石等散體材料應集中堆放且覆蓋;場內裝卸、搬運易揚塵材料應遮蓋、封閉或灑水,不得凌空拋擲或拋灑;其他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封閉存放。
4.4.3 土方堆放時,應采取覆蓋防塵網、綠化等防塵措施,并定時灑水,保持土壤濕潤。
4.4.4 鋼材、木材、周轉材料等物料應分類分區存放,場地應采取硬化或磚、焦渣、碎石鋪裝等防塵措施。
4.5 建筑垃圾處置
4.5.1 施工單位應當合理利用資源,防止浪費,減少建筑垃圾的產出量。
4.5.2 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應集中、分類堆放,嚴密遮蓋,及時清運。
4.5.3 樓層內清理施工垃圾,應采取先灑水降塵后清掃的作業方法,并使用封閉式管道或裝袋(或容器)使用垂直升降機械清運,嚴禁高處隨意拋撒。
4.5.4 施工現場內嚴禁隨意丟棄和焚燒各類廢棄物。
4.5.5 建筑垃圾運輸應當委托經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委托合同中應明確運輸揚塵防治責任。
4.5.6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制定車輛管理制度,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保持車況完好、車容整潔、車輛號牌清晰。
4.5.7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隨車攜帶駕駛證、行車證、營運證、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核準文件和裝卸雙向登記卡,做到各項運營運輸手續完備。
4.5.8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運輸中應采取嚴格的密封密閉措施,切實達到無外露、無遺撒、無高尖、無揚塵的要求,按規定的時間、地點、線路運輸和裝卸。
4.5.9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出入施工工地和處置場所,應進行沖洗保潔,防止車輛帶泥上路,保持周邊道路清潔干凈。
4.5.10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開啟實時在線定位系統,嚴格實行“裝、運、卸”全過程監控,嚴禁“跑冒滴漏”和違規駕駛,確保實時處于監管系統監控之中。
5 施工降塵措施
5.1 一般規定
5.1.1 工程項目部應結合季節特點、不同施工階段實際情況等,貫徹落實施工揚塵防治專項方案,并進行動態調整。
5.1.2 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時應充分考慮揚塵防治需要,施工區與辦公區、生活區布局合理清晰、功能分區明確,并應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
5.1.3 施工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揚塵防治設備、機具、材料等,采取噴淋、覆蓋、綠化、封閉等綜合降塵措施。
5.1.4 由于工序交接或車輛碾壓原因造成防塵網臨時掀開或破損等情況,應及時進行恢復。
5.1.5 城市建成區施工應采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確需現場攪拌的,應采取封閉、降塵措施。
5.1.6 木材、石材等易產生揚塵的加工作業,應在封閉的加工棚內加工或采取濕法作業等防塵措施。
5.1.7 鋼結構加工作業應在加工棚內切割、焊接,并設置防塵回收裝置。
5.1.8 施工現場禁止使用燃煤鍋爐,應使用燃氣、電、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5.1.9 易揚塵材料的運輸應采取覆蓋、包裝防塵措施或采用密閉化車輛。
5.1.10 施工現場工程車輛、運輸車輛應達標排放、限速行駛,減少揚塵污染。
5.2 房屋建筑工程
5.2.1 房屋建筑工程應安裝環繞噴淋和高空噴淋降塵系統,并配備灑水車、霧炮機等設備,定期灑水降塵。
5.2.2 土石方及樁基施工揚塵防治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土方作業面可暫不覆蓋,遇到干燥易起塵的土方作業時,作業面場地應采用灑水等降塵措施,當天施工完畢后應按要求進行覆蓋;空置或已完成的場地應覆蓋。
2 土方作業時臨時道路應采取降塵措施,確保臨時道路不揚塵。
3 基坑開挖應及時支護,避免裸土長時間暴露產生揚塵;采取自然放坡開挖時,邊坡應采用防塵網覆蓋并可靠固定。
4 采用鑿裂法、鉆爆法等對巖石層開挖時,應采用濕法作業。
5 現場進行截樁和破碎等易產生揚塵的施工時,應采取灑水濕潤等防塵措施。
5.2.3 主體施工揚塵防治應符合以下要求:
1 腳手架外側應滿張密目式安全網或有防塵作用的金屬網,密目式安全網應滿足《安全網》GB5725的要求,且網目數不小于2000目/100cm2。
2 定期對外架密目式安全網進行清洗,清洗周期不大于2個月。
3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懸挑式腳手架底部應采取硬質材料封閉,并及時清理封板上的垃圾或其他遺撒物。清理時應提前灑水濕潤,嚴禁采用掀起、拍打或吹風等方式清理,防止出現揚塵。
4 腳手架上應設置灑水噴霧裝置,沿外架周長方向水平間距不宜大于5m,垂直間距不宜大于30m。
5.2.4 裝飾裝修及其他工程施工揚塵防治應符合以下要求:
1 裝飾工程所用墻磚、地磚、石材、砌塊等裝飾塊材宜采取場外定制或工廠化加工?,F場確需切割、鉆孔作業時,應采用濕式作業法。
2 木制作業應在固定區域集中加工,宜采取場外定制或工廠化加工。
3 涂料施涂宜采用涂刷或滾涂方法。采用噴涂工藝時,應有效遮擋。
4 施工現場鋼結構防火涂料噴涂施工時,應采用遮擋措施。
5 巖棉、玻璃棉板塊材現場切割及配置其他易揚塵材料時,應在封閉的空間內進行,防止碎屑、纖維飄散和揚塵。
6 機電安裝工程的預留預埋應與結構施工、裝修施工同步進行。如需在墻體開槽切割、孔洞鉆取時,應采用濕式作業法進行施工。
5.3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5.3.1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土方作業應采用漸進式分段進行,并及時采取灑水、覆蓋措施,縮短開挖和回填時間。無法及時外運的渣土應集中堆放,并用防塵網等進行覆蓋。
5.3.2 道路、橋梁及管網工程施工揚塵防治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灰土的拌合宜采用廠拌法,采用路拌法時應采取降塵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2 路面切割、路面銑刨、石材切割、清掃施工等作業時,應采取噴(灑)水等降塵措施。
3 道路基層養護期間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灑水或采取覆蓋措施,確保表面無浮塵。
4 瀝青混凝土應采取廠拌,運輸至施工現場時車輛應遮蓋。
5 路面基層清掃不得采用鼓風機吹掃,應采用人工灑水清掃或使用高壓清洗車沖刷清掃。
7 城區內管網工程施工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宜采用非開挖式施工工藝,避免大面積破損路面,減少揚塵。
8 管線施工砂石回填時,砂石應保持濕潤,避免在過篩和混合過程中產生較大揚塵。
5.3.3 軌道交通工程施工揚塵防治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基坑圍護結構應嚴格按方案施工,對空置或已完成的場地進行覆蓋。
2 在進行盾構等產生大量泥漿施工的作業時,應當設置專用的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外溢,外運泥漿時應采用全密閉式運輸車。
3 噴射混凝土作業應采用濕噴、潮噴作業法,或采取其他有效降塵措施。
4 明挖基坑爆破作業應采用水袋堵塞炮眼,并在基坑上部空間設置防塵網封閉防塵,爆破后及時進行人工灑水輔助降塵。
5.3.4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揚塵防治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工地應按照4.1節的要求設置圍擋。
2 場區內未種植的地面應及時覆蓋防塵網,每天灑水保持濕潤,嚴格控制灑水量,防止泥水外溢。
3 道路或綠地內各類管線敷設完成后,一周內應恢復路面或景觀,不得留裸土地面。
4 樹穴應整理或拍實,如不能及時種植,穴坑土應加以覆蓋,種植完成后,樹坑應采用卵石、草皮等覆蓋。
5 綠化工程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除,主要干道、景觀地區及繁華地區應當天清理干凈。
5.4 拆除工程
5.4.1 拆除作業前,應按照“先噴淋、后拆除、拆除過程持續噴淋全覆蓋”的原則編制揚塵防治方案。實施時,應采取濕法作業、分段拆除,縮短起塵操作時間。
5.4.2 機械、爆破拆除工程應采取同步持續高壓噴淋或灑水降塵措施。
5.4.3 爆破拆除工程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應采取預拆非承重墻、清理部分致塵構件與積塵、在建筑物內部灑水、在不同高度設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噴水降塵等措施。爆破時,宜控制爆破強度并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法作業。
5.4.4 在人口密集區及臨街區域進行拆除作業時,應設置防護排架并外掛密目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應符合5.2.3的要求。
5.4.5 整理破碎構件、翻渣和清運拆除垃圾時,應采取灑水或噴淋措施。
5.4.6 被拆除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采用防塵網覆蓋,并定期灑水保持濕潤。
5.4.7 負責拆除的施工單位,應將拆除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分類存放、分類運輸。
5.4.8 當啟動Ⅱ級(橙色)以上預警或風速達到4級以上時,不得進行拆除作業,并對拆除現場采取覆蓋、灑水等降塵措施。
5.5 待建場地
5.5.1 待建場地現場必須在醒目位置設置公示牌,明確揚塵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及舉報電話等信息。
5.5.2 待建場地應按照本標準4.1節的要求沿周邊連續設置封閉圍擋,圍擋間無縫隙,同時底部應設置防溢座,擋墻頂部應設置壓頂。
5.5.3 待建場地應采取地面噴水、固化硬化、覆蓋防塵網等有效措施防止場地揚塵;對超過3個月不能開工的,應采取綠化防塵措施。
5.5.4 采取綠化防塵措施的待建場地在未進行綠化施工期間,應每天灑水一至兩次;風速達到4級以上天氣時應及時灑水防塵或加以覆蓋。
5.5.5 采取綠化防塵措施的待建場地在土地平整后,應在一周時間內開始綠化工作。在實施綠化期間,應采取降塵措施,風速達到4級以上或啟動Ⅱ級(橙色)以上預警時,應停止土地平整、換土和原土過篩工作。
5.5.6 待建場地用作臨時停車場及其他用途時,場地應按其用途采取硬化、覆蓋或灑水噴淋措施,并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及時灑水,確保場內干凈、整潔、無浮塵。場地應設置垃圾存儲設施,并應每天及時清理產生的垃圾。
6消納場、垃圾填埋場
6.1一般規定
6.1.1 本章適用于建筑垃圾消納場和生活垃圾無害化填埋場的揚塵防治。
6.1.2 建筑垃圾消納處置企業應對場區內揚塵防治負責,做好建筑垃圾處理過程中的揚塵治理工作。
6.2防治措施
6.2.1 建筑垃圾消納場和生活垃圾無害化填埋場入口必須設置控制揚塵污染責任標識牌,明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門、責任人及監督電話等信息。
6.2.2 建筑垃圾消納場和生活垃圾無害化填埋場四周設置不低于2m的圍墻(網),或設置界樁,明確控制范圍;配備與處置工藝相符合的作業、降塵等設備。
6.2.3 建筑垃圾消納場和生活垃圾無害化填埋場出入口道路應鋪設混凝土路面長度不少于100m、寬度不少于5m,并設置規范沖洗設施(寬4m×長8m),安裝自動噴水控塵設施,設置20m間隔的鉆孔式噴淋輸水管。
6.2.4 建筑垃圾消納場和生活垃圾無害化填埋場應當配備用于垃圾處理的專用的機械設備、專用車輛。入場的垃圾應及時推平、輾壓、覆蓋。
6.2.5 建筑垃圾消納場和生活垃圾無害化填埋場必須配備有專業的保潔人員,做好施工車輛出場前的保潔工作,對車輛的車輪、車廂吸附的泥土進行沖洗,確保凈車出場,杜絕車輛夾帶泥土上路,污染路面,保證進出車輛車容車貌整潔進入城區。
6.2.6 建筑垃圾消納場和生活垃圾無害化填埋場禁止在現場焚燒垃圾、廢棄木料、塑料品和熱熔瀝青,以防止對大氣的污染。
6.2.7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得到有效執行,以保持水土平衡,防止塌方、泥石流等災害事故的發生。
6.2.8 保持場內的環境整潔,場內沒有蚊蠅滋生地,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6.2.9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場,采用固定式破碎篩分設備的,應建有全封閉工作車間;采用移動式破碎篩分設備的,應建立自動噴淋裝置。
7 城區道路降塵
7.1 一般規定
7.1.1 城區道路降塵根據道路性質和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實施;施工污染道路路面的,由施工方負責清理恢復。
7.1.2 城區道路等級的劃分、清掃保潔的通用質量標準及各級道路清掃保潔質量,應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要求。
7.1.3 城區道路清掃和保潔以各類機械化作業為主、人工清掃保潔為輔,實行機械化清掃、定時灑水(沖刷)、專人保潔。
7.1.4 當政府發布空氣質量預警或其他應急預警時,按政府預警要求落實城市道路機械作業。
7.2 人員及車輛配置要求
7.2.1 城區道路作業人員嚴格按照《城鎮市容環境衛生勞動定額》的要求配備。
7.2.2 城區道路按照快速路(環路)、主干道配備8噸或以上車輛,次干道配備3至5噸車輛,具備機械作業條件的背街小巷(支路)配備1噸車輛的要求,合理配備沖洗、清掃、洗(吸)掃車輛,作業車輛應滿足城區道路機械化作業率需求。其他環衛車輛配備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的要求。
7.3 城區道路揚塵防控要求
7.3.1 城區道路上人工垃圾收集、清運及各類環衛作業車輛實行全密閉,作業過程中無垃圾及塵土揚、撒、拖、掛和污水滴漏。
7.3.2 人工作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1 人工作業按照“先人行道、再慢車道、后快車道”的程序開展清掃,嚴格執行每天“兩清掃、隨時收集、全天保潔”工作制度。
2 人工作業順風清掃,及時收堆,禁止向下水口、井箅子掃倒塵土與雜物、焚燒落葉垃圾等行為。
3 5級及以上大風天氣人工作業以撿拾保潔為主,停止清掃作業。
7.3.3 機械作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城區道路各類機械作業制度完善、方案具體、安全運行。
2 道路機械作業應充分考慮交通狀況,白天安排機械化保潔作業和灑水作業,凌晨安排機械化清掃作業和沖洗作業,機械化清洗作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安排。
3 機械作業應遵守交通法規,嚴格按照車輛操作說明進行操作;作業應避開交通高峰時段。
4 機械作業時速應符合表7.3.4-1要求。
表7.3.4-1 機械作業時速
機械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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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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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機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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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駛速度≤6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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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掃地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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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掃作業≤10 km/h,保潔作業≤15 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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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掃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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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掃作業≤5 km/h ,保潔作業≤8 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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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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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km/h~10 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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灑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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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km/h~25 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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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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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km/h
|
5 機械作業頻次符合表7.3.4-2要求??筛鶕鞖?、道路人車流量、天氣污染實際等情況,在保證機械作業質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對作業頻次作適當調整。
表7.3.4-2 機械作業頻次
作業道路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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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作業頻次明細(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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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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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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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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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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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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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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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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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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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并按照不同季節、道路污染實際調整作業頻次,以達到降塵、控塵、除塵和夏季小環境降溫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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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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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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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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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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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當氣溫低于5℃時,應暫停道路沖洗及灑水作業。
7 城區道路清掃(含電動車作業)、清洗作業,一般降至刷苗四分之一處接觸地面為合適,垃圾箱應保證密封完好,嚴禁“跑、冒、滴、漏”,并定期檢查主刷子落地高度。
7.3.4 清掃保潔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城區道路環衛作業后,應達到道路無積塵、泥沙、無漏洗痕跡,無積水,雨水口凈、路邊石凈,路面和交通標志線見本色。
2 城區道路揚塵評價實施“以克論凈”,機械作業后主干道路面積塵不得超過10g/m2,次干道和城鄉結合部路面積塵不得超過15g/ m2。
3 人工作業應提高垃圾掃凈率并防止揚塵污染,作業后路面要不留浮土,基本見本色,路面感觀量化應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路面廢棄物控制指標要求。
8 揚塵防治信息化
8.1 監控系統
8.1.1 施工現場、垃圾消納場和填埋場應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8.1.2 視頻監控設備宜安裝在工地主出入口和揚塵重點監控區域。遠程監控設備應能覆蓋項目90%以上區域或采取云臺技術360°監控。
8.1.3 工程項目應安排人員定期檢修監控設備,確保監控正常運行。
8.1.4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安裝實時在線衛星定位系統。
8.2 空氣質量監測
8.2.1 施工現場應安裝揚塵監測與超標報警系統,系統應包含建筑環境監測(PM2.5、PM10監測、噪聲監測)、氣象環境信息采集等。
8.2.2 揚塵監測與超標報警系統應在施工現場主出入口或季風下風向位置安裝。
8.2.3 揚塵防治單位應及時采集、存儲、傳遞空氣質量、氣象信息和現場揚塵情況等數據,提升現場揚塵防治應急響應和處置能力。
8.2.4 施工現場PM2.5濃度3h平均值大于等于78μg/m³或PM10濃度3h平均值大于等于115μg/m³時,應啟動現場噴淋及其他應急措施。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河南省工程建設標準
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道路
揚塵污染防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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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
條文說明
目 次
1 總則
1.0.2 本標準拆除施工現場指依法拆除的違章建筑工程和建設單位辦理了拆除備案手續的工程施工現場。
1.0.3 揚塵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除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HJ/T39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3 基本規定
3.1 總體要求
本節根據《河南省治理揚塵污染攻堅戰實施方案(2016-2017年)》有關要求制定,即各類施工單位揚塵污染治理必須遵循以下三項基本要求:
1 施工工地開工前必須做到“六個到位”,即審批到位、報備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監控到位、人員(施工單位管理人員、責任部門監管人員)到位;
2 施工過程中必須做到“六個百分之百”,即施工工地周邊百分之百圍擋、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蓋、出入車輛百分之百沖洗、施工現場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除工地和土方工程百分之百濕法作業、渣土車輛百分之百密閉運輸;
3 城市建成區內施工現場必須做到“兩個禁止”,即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禁止現場配置砂漿。
3.2 揚塵防治責任
3.2.1~3.2.4 依照《河南省建筑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管理暫行規定》(豫建建〔2014〕83號)第三條至第八條要求制定。
3.2.6 專職揚塵防治管理人員負責參與、擬定本單位揚塵防治制度、方案,組織揚塵防治教育、培訓,落實揚塵防治管理措施,檢查揚塵防治狀況,糾正施工作業揚塵防治違章行為。
3.2.7 根據《河南省揚塵污染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豫環〔2016〕40號),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設置相應人數的專職保潔人員。
3.3 揚塵防治費用
3.3.1 ~3.3.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建筑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管理暫行規定》(豫建建〔2014〕83號)、《關于調整河南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取辦法的通知》(豫建設標〔2014〕57號)等規定制定。
3.4 揚塵防治專項方案及技術交底
3.4.1 揚塵防治專項方案一般包括揚塵污染源、編制依據、管理目標、崗位職責、技術措施、揚塵防治設施、現場平面布置圖及經主管部門備案的建筑垃圾清運和處置方案等內容。揚塵防治專項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企業技術(安全環境)部門審核,經企業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組織實施,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備案。
3.8 揚塵預警響應
3.8.1 揚塵預警響應預案包括:工程項目基本情況(含專業類別、建設規模、開竣工時間)、工程項目部基本情況(含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揚塵防治管理人)、預警響應組織機構(含人員設置、崗位職責、聯系電話)、預警響應設備和器材、預警響應措施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豫政〔2014〕82號)規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4個等級,預警顏色分別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并采取相應響應措施。
3.8.2 《河南省治理揚塵污染攻堅實施方案(2016-2017年)》中《河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要求,II級應急減排揚塵污染控制措施為:“施工單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業,施工工地停止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土石方作業,停止城市建筑拆遷、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裸露場地應進一步增加灑水降塵頻次”。
3.9資料管理
3.9.2 揚塵防治檔案資料包括:揚塵防治責任書、管理制度、專項方案、應急響應預案、技術交底、教育培訓、檢查整改記錄、費用使用臺賬、車輛沖洗、監測數據記錄等。
4 通用要求
4.1圍擋
4.1.1 圍擋應以彩鋼板、砌體等硬質材料為主。圍擋施工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建筑物技術規范》JGJ/T188的規定。
4.2場地
4.2.1 根據《關于印發河南省揚塵污染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環〔2016〕40號)要求制定,對所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工程,施工現場出入口和場內主要道路必須硬化。
4.2.2 道路硬化的手段和方式較多,根據綠色施工的要求,推薦采用裝配式、定型周轉構件鋪設,節約能源、降低成本,同時滿足揚塵防治要求。
4.2.3 施工現場非主要道路為避免硬化后反復拆卸、拆除而引起揚塵,在工程實踐中,對臨時性道路采用磚、焦渣、碎石等材料鋪裝,具有很好的抑塵作用。
4.2.6 裸露場地覆蓋防塵網是防止揚塵的主要措施之一。防塵網目前在國內沒有相關規范,根據《建筑遮陽用織物通用技術要求》JG/T424和《安全網》GB5725有關規定,本標準對防塵網防火和防塵性能進行了明確。
密目式安全網具有較好的抑塵作用,考慮其使用要求與安全防護功能不同,因此選用了相對較低的網目數。同時遮陽網也具有抑塵作用,且市場廣泛使用,為滿足防塵要求,故將其規格限定為不少于3針。對于其他用于防塵的網具,其防火防塵功能不得低于安全網和遮陽網。
4.2.7 根據《關于印發河南省揚塵污染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環〔2016〕40號)要求制定。
4.3 車輛沖洗
4.3.1 自動沖洗設施是指采用自動感應裝置的車輛沖洗設施。特殊情況下是指對于施工場地特別狹小或狹長,現場不便安裝自動沖洗設施的場所。
4.3.2 車輛沖洗時間以車輛沖洗干凈為原則。
4.4 物料存放
4.4.2 其他細顆粒建筑材料指粒徑小于等于4.75mm的建筑材料,包括水泥、粉煤灰、外加劑等。
5 施工降塵措施
5.1 一般要求
5.1.4 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防塵網破損或掀開,應及時對破損或掀開部位進行更換、修補或二次覆蓋。
5.1.5 城市建成區施工應采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各地可根據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對暫時未建預拌混凝土和砂漿攪拌站的,以及攪拌站不予供應的特種或少量混凝土、砂漿的,可以現場攪拌,但必須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
5.2 房屋建筑工程
5.2.1 環繞噴淋降塵系統是指由加壓泵、管材、噴頭等組成,沿施工現場圍擋四周固定設置的降塵設施。
高空噴淋系統是指由加壓泵、管材、噴頭等組成,沿建筑物外腳手架四周或其他高空設備上設置的降塵設施。
5.3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5.3.1 漸進式分段是指在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時,為控制揚塵污染的時間、面積,減少對交通的影響,提出的一種積極措施,即按“開挖一段,鋪設一段,修復一段,交付一段,推進一段”的要求進行的流水作業。
5.3.2 廠拌法是指在固定的拌合工廠拌制混合料的施工方法。
非開挖式施工是指利用各種巖土鉆掘設備和技術手段,通過導向、定向鉆進等方式,在地表極小部分開挖的情況下(一般指入口和出口小面積開挖),敷設、更換和修復各種地下管線的施工新技術。
5.3.3 運送易產生揚塵、遺灑物料的車輛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實行密閉運輸,避免在運輸過程中因物料遺撒或泄漏而產生揚塵。
5.4 拆除工程
5.4.1 “先噴淋、后拆除、拆除過程持續噴淋全覆蓋”是濕法作業的基本要求。拆除工程揚塵防治方案需結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和建筑物現場實際情況進行編制。
5.5 待建場地
5.5.5 待建場地需要采取綠化防塵措施時,由于植被生長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在綠化工程實施期間應采取灑水、覆蓋等防塵措施。在大風等天氣應避免進行容易揚塵的土地平整、換土和原土過篩等工作。
8 揚塵防治信息化
8.1 監控系統
8.1.1 根據《關于印發河南省揚塵污染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環〔2016〕40號)的規定制定。
8.1.2 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打贏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豫發〔2016〕18號)的規定制定。施工現場應在大門口、圍墻四角及塔吊上等位置安裝監控設備,塔吊上可利用云臺技術進行360°旋轉監控。
8.1.4 根據《關于印發河南省揚塵污染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環〔2016〕40號)的規定制定。結合路面聯合執法行動,重要路段實行24小時監管,嚴防不按要求進行封蓋的漏撒車輛在道路上行駛,遏制二次揚塵污染源的產生。
8.2 空氣質量監測
8.2.4 根據《關于打贏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豫發〔2016〕18號)的要求,到2016年底前,全省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平均濃度達到115μg/m³以下,細顆粒物(PM2.5)年平均濃度達到78μg/m³以下,制定本條款。
附件:豫建設標〔2016〕48號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道路揚塵污染防治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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